說明:1.「資源垃圾」量係以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及其他公告應回收項目加總計算,其他公告應回收項目104年(含)以 前包括執行機關「紙類」、「舊衣類」、「其他金屬製品」、「光碟片」、「行動電話」及「其他」等6項之回收量, 105年起再納入「其他塑膠製品」、「其他玻璃製品」、「食用油」等3項之回收量。 2.90年起金門縣納入統計,92年7月起連江縣納入統計。 3.巨大垃圾於94年起統計,並依其性質拆分歸入「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項下;廚餘92年起統計,事業員工生活垃圾 107年起統計,非例行性排出垃圾自111年起納入一般垃圾統計。 4.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當月(年)日數*期中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日廚餘回收量=廚餘回收量 /(當月(年)日數*期中人口數)。 5.一般廢棄物回收率=(資源垃圾回收量+廚餘回收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100%。 6.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自92年起統計,以各類公告列管材質如廢容器等回收量/營業量(或廢棄量)*100%計算。因財政部 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推動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政策,致廢棄車輛回收量增加,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 上升。
產生時間:113/04/19 13:10:40